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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游法律法規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

第三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包括:《國家旅行社總經理資格證書》、《國際旅行社部門經理資格證書》、《國內旅行社總經理資格證書》、《國內旅行社部門經理資格證書》。

第四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工作由國家旅游局統一領導,并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家旅游局成立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成立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旅行社經理人員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 國際旅行社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在旅行社部門經理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游經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條 國際旅行社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在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游經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條 國內旅行社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在旅行社部門經理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游經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其它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條 國內旅行社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中專、職高)以上學歷,在旅行社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其它旅游經濟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其它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
   一、曾有故意犯罪記錄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上列情況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受到司法機關或黨紀、政紀部門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四、有賭博、吸毒、嫖娼等不宜從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為的;
   五、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章 培訓與考試

第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需要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的,必須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專門組織的資格考試培訓。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的培訓工作,由國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教育、培訓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培訓指導性教學計劃和教材,由國家旅游局組織編寫或指定。

第十四條 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的人員在接受培訓后,參加由國家旅游局組織的統一考試。

第十五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設立考區,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時間由國家旅游局公布。

第十七條 旅行社總經理(副總經理)資格考試科目為:旅行社經營管理、政策與法規。旅行社部門經理或同級業務主管人員資格考試科目為:旅游經濟[旅行社]專業知識與實務(初級)、政策與法規。國家旅游局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對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科目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國家旅游局統一制作和頒發。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合格者,可獲得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相應證書。

第十九條 獲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名單,由國家旅游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嚴禁私自出借、轉讓、偽造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凡申請設立旅行社者,應當將其聘用的旅行社經理人員的資格證書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驗。

第二十二條 旅行社年檢時,須將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經查驗通過的,由該年檢機關加蓋通過年檢章。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在設立后的經營期間,其所聘用的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理人員,未達到《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數量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同不符合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審批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繳并注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無理拒絕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經理資格證書的監督檢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天至15天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人民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私自出借、轉讓、偽造旅行社經理人員資格證書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沒收其資格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管理條例》發布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旅行社,其經理人員凡未具有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接受培訓、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堵眯猩绻芾項l例》發布實施后設立的旅行社,凡未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經理人員,應當在旅行社設立之日起四年內,接受培訓、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在本規定頒布之前,已取得國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游行業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證書》(旅行社)者,經審查合格,可憑原證換取第三條所列的相應證書。

第二十八條 持有全國經濟專業(旅行社)技術資格證書者,參加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可免試相應科目。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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