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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游法律法規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

    (1993年4月15日國家旅游局發布)

   第一條 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他惡性事故。
  (3)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

   第三條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單位(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第三條)應執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關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 事故處理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地區政府協調有關部門以及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報告單位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單位如不屬于事故責任方或責任方的主管部門,應按照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部署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在公安部門人員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現場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做出標記,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

   第七條 有傷亡情況的,應立即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搶救,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第八條 傷亡事故發后,報告單位應在及時組織救護的同時,核查傷亡人員的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以及在國內外的保險情況,并進行登記。有死亡事故的應注意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骸、遺體。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并逐項登記造冊。

   第九條 傷亡人員中有海外游客的,責任方和報告單位在對傷亡人員核查清楚后,要及時報告當地外辦和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由后者負責通知有關方面。中國旅游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后,還將及時通知有關國際急救組織;后者做出介入決策后,有關地方要協助配合其開展救援工作。

   第十條 傷亡人員中有海外游客的,在傷亡人員確定無誤后,有關組團旅行社應及時通知海外旅行社,并向傷亡者家屬發慰問函電。

   第十一條 在傷亡事故的處理過程中,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傷亡家屬的接待、遇難者的遺體和遺物的處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負責聯系有關部門為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為傷殘人員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書”;
  (2)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喪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
  (3)為遺體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醫院出具的“尸體防腐證明書”,防疫部分檢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

   第十二條 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妥善處理好對傷亡人員的賠償問題。報告單位要協助責任方按照國有關規定辦理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行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的賠償;協助保險公司辦理購買入境旅游保險者的保險賠償。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報告單位要和責任方及其他有關方面一起,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管理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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